帐号   密码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加入我们
    

中国诗人论坛|永远年轻的诗歌论坛|中诗网|中国诗人网|中国网络诗歌的源头

搜索
查看: 509|回复: 0

昆山砍人被反杀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9-1 2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山砍人歹徒被反杀案》

1. 累恶之人:多行不义必自毙

身体发肤虽受之父母
然纹身本无是非对错

但一个十数年来
劣迹斑斑、罪行累累
屡次锒铛入狱,又被释放出笼的人
再次无视国家律法,视别人生命无足轻重
而向他人举起砍刀、当街行凶,
将他人置于生死危境之时
就注定了他依然是一个的歹徒

而且是一个
屡教不改
顽固不化
死不悔改
十恶不赦
死有余辜之恶人也

就注定了在他死后
他的满身的纹身
给绝大多数的世人和善良的民众
留下也只能是令人十分厌恶和恶心的形象

这是再自然不过
也正当不过的事情
今天虽说是一个法制社会

一个刘姓的歹徒死了
砍人而被反杀,我也要像绝大部分的人一样
说一声:活该,死有余辜,
杀的好。(谁叫你自己找死)


2. “龙哥” vs “龙的传人”

满身纹身,像一条花斑毒蛇和
一头桀骜不驯的野兽的
刘姓歹徒死了
黎民拍手叫好者众

有些人说死者为大
此话固无大错
但“死者为大”绝非真理
更应区别对待
因为大小本是程度之说
不能一大盖过所有

而另有些人,在歹徒死后
公然说“龙哥”走好,我只能说:
“龙哥”任凭你叫得再响
像刘姓这样的恶人和歹徒
他也绝不配做“龙”的传人

一些人
“龙哥”“龙哥”地叫着
我要说:叫什么叫,“龙”什么“哥”

称兄道弟、拉帮结派,只能让世人明了

一堆是非不分、臭味相投的
狐朋狗友,究竟都是些什么人!

几些个满身纹身的人
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不行好事
凑在一块,看上去就像一堆烂肉

现在21世纪了
身体发肤仍受之父母
纹身虽本无是非对错
但这仍旧能反映人之心性和世俗风向
这也是常情常理之中,与法度并不相悖

有些人纹身,与爱美并无太多相干
只是江湖恶气的肆意外露而已
持刀砍人可以吓唬人
纹身你吓唬谁啊,我的“龙哥”们


3. 论“被害人”之“害”字


昆山“龙哥”在夜色中举刀
当街砍人。刀不慎坠地,
结果被反杀

据说现在是个法律社会
律师和法官,喜欢把在案件中
受到损伤或损伤的人或一方
称之为“受害人”或“受害者”
于是,有的人说,
“龙哥”在昆山杀人而被反杀事件/案件中
也是的被害人,因为他死了,被杀死了

但是“害”字,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文化当中
从来就不是一个中性词
所以行文之人应当慎用


像刘姓歹徒这样的社会害虫
长期以来,为非作歹、不思悔改,
是他自己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是一个累恶之人
他并非什么“被害人”和“受害者”

他只是一个“被杀之人”
杀人,反而是一个中性词
因为杀人并非就是有罪

否则,军人上阵杀敌
警察或宪警依法处决死刑犯人
善良的人与持刀歹徒英勇搏斗
无辜者与侵害己身的行凶恶人的正当防卫
和历史上为民除害的英雄
都将于世俗生活、法统秩序
和文明历史当中
无法自处、无处安置其身


在没有实证、论证和辩证之前
一个当街首先行凶之人
是绝不宜表述为“受害人或被害人”
因为被迫反抗的之人,虽然杀了人
却绝非一定“防卫过当”,
在案判之前

刘姓何来“受害或被害”之说
他只是一名“死者”,只是当事人,
只是被杀死的一方,但并非天然就是受害人

害字,并非一个中性词
将“受害人”被为中性行文,
本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
法律界一个自说自话的现象


4、“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小事和大事

累犯刘姓之人当街行凶,持刀砍人
却被到了真正受害人的反击
并最终被杀

在没有实证、论证、辩证之前
在没有走完充分的法律程序
和最终审判定性之前
反抗者杀死刘姓歹徒
是否是一个为民除害的英雄
亦或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
当然是可以商榷和另当别论的

可是今天是21世纪了
又相传我国是一个法治或法制国家
昆山刘姓砍人反被杀死一案
却使民声鼎沸
人们议论纷纷,民众借助新媒体
履行着“言论自由”和“民主”社会
当家作主之权利,却是
最有价值和最得令人高兴的一件事情了


民声鼎沸、民情汹涌
也表现了科技的进步
在推动民意充分表达上的助力
发展民主上的巨大作用

并暴露出了,国家公器上
诸多机构的长期不作为
或作为不足够的问题

这导致了人们开始再一次看到
我们的法律发展上的滞后,没有与时俱进
难以充分贴近事实和符合时代要求

民意涌流、集思广益的力量和进步意义
远在所谓的精英阶层和专家专断之上

法律圈、法制层次上的人员的慵懒、不思进取
法制建设上的落后和滞后,被暴露出来了
人们甚至看到行政和

执法层次上的某种异常和糟糕透顶的现象

昆山“龙哥”,社会一害虫尔
是一个长期明摆着的事实
人虽有两面性,但这样一个人
却据说获得了“见义勇为”的国家和
政府有关部门之表彰


那么这个国家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那就确确实实,欠民众一个真正的交待了
这个交待绝不是草草公示一个意见结果
或找个替罪羊就可以了事的

“龙哥”的事,绝非只是
“杀人”与“被杀”这一件事
“龙哥”的事,远没有完

“龙哥”的事,在国家政府和公法名誉受损
和法制不健全、行政执行不够透明
甚至达到混乱不堪这样的大事面前
就显得只是一件“小事”而已

21世纪了,合理天理、阳光透明、
公正有秩的法制之大统

才是真正的大事


5. 感谢国家、感谢政府、感谢警察

昆山反杀案,无端无辜受到生死威胁的于某
最终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这是一次民主与精英斗争的胜利
本身也是一次法律的胜利

于某说感谢国家、感谢政府、感谢警察
是的,他是多么应当感谢啊
因为他是幸运的

不确切地说

在长期倾向杀人即有罪或多少有罪的
改开法律形势面前
或者说

倾向于无辜者受生命威胁杀死了侵犯作恶之人
多为防卫过当的案判事实面前
于某杀人而无罪,以正当防卫结案
于某确实是幸运的

因为在改革以来,在恶人作恶之时
好人长期处于无辜、无助并最终受害的事实面前
和社会形势显有恶化、民心显有内凉之前
这是一次幸事

它不但是昆山杀人反杀案中
当事人于某的幸事
也是民众之幸事

也同样是那些在网上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劝人息事宁人,
喜欢发言,却总喜欢说这关你鸟事、
那关你毛事的人的幸事
因为不是他们自己做“烂好人”
就一定不会需要面对恶人之恶
落入不堪、甚至危险境的时候

6. 言论自由和“放屁”


言论是应当自由的
我既便不赞同你的观点,
但我选择捍卫你发言正当权利

有人当众放屁虽有伤风雅
甚至让人实在难忍、骂上几句,都不够为怪
但话说回来,人还是应当有天然放屁的权利
无论他是私自放屁、公然放屁
甚至既便一个人是一个杀了人的或者十恶不赦的死刑犯
在依法执行剥夺死刑犯的生命生存权利之前
他依次应当享有放屁的权利
因为只要是一个活人,就不应当让放屁这样的事
进入需要审批应允的程序,否则那会成为天大的笑话

言论自由,是民主滋生和生长的沃土
言论自由,也是诸多自由项目之中最低层次的自由
既便上帝来了
也不能剥夺人放屁的自由和权利


当然,放了屁,也是不能收回去的


7. 驳“毕竟杀人了”

昆山杀人反杀案中,有人说
于某毕竟杀人了,杀了人了
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哪怕是从宽从轻处罚
这样的说道
好像就是说,杀人就一定是过错,是有罪的
是不正当的

这种观点,显然是荒唐可笑
和及其荒谬的

如果杀了人,就一定有过错,有罪过的话
那法理和法律上还探讨和界定“正当防卫”干什么
只要杀了人,就直接就定为不正当就好了嘛

更可笑的是
如果这样的观点成立的话
那新建国建国以来
打的多次反击战中
(抗美援朝、抗美援越、中印自卫反击战、中越自卫反击战等)

那些为国为民而战、在前线流血牺牲、
为民族自有和正当的生存发展空间的保有和拓展而慷慨赴死的人

那就都成了战犯了罗,因为有几个参战过的人,没有杀过敌人
敌人也是人啊,而这样的战士和英雄的绝对人数是非常多的
但相对人数却是相当小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执法
天然认定

如果杀人了
就一定具有不正当性
一定要受过
一定有罪
一定要受到处罚
那这个国家
便注定只能是一个萎蘼的国家

这样的社会
就一定是一个萎蘼之风甚行的社会
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英雄不慕
英雄便会绝迹,因为任何一个国家
英雄从来都是珍贵而稀有且分散的人群

在生死面前,有一种东西,叫人性
人性有一种东西,叫贪生怕死
天然地娘胎里就有的
试问谁不贪生,谁不怕死
身趋仁义、英勇赴死
是一种高贵的品格,那是后天培养出来的
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是不怕死的
是无恐惧之心的,无论历史多么悠长
社会多么广大,没有一个正常的婴孩
是吓不哭的

每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
第一声都是啼哭,那哭声中
是对人生悲苦成份的高度反应
和潜意识惧恐心理的天然流露
千万年中,化为人/孩子的
正常生理机能的一部分
这就是天理和人性的最基本层次

无论哪个国家和哪个时代
从来都是庸者众泛,英雄稀少

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

如果我们不珍惜英雄
不捍卫良善庶本份人的基本诉求
不遵保法制民主社会公民的天然权利
久而久之,那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206号

[中国诗人论坛] ( 豫ICP备11003363号-2

GMT+8, 2024-4-20 02:35 , Processed in 1.231280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1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